第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甲級、乙級和丙級,并按照工程性質和技術特點劃分為若干工程類別。
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等級標準如下:
(一)甲級
1.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5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 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25人;
3. 注冊資本不少于100萬元;
4. 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二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二等專業工程項目。
(二)乙級
1.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10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 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15人;
3. 注冊資本不少于50萬元;
4. 近三年內監理過五個以上三等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或者三個以上三等專業工程項目。
(三)丙級
1. 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應當具有8年以上從事工程建設工作的經歷,企業技術負責人應當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2. 取得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的人員不少于5人;
3. 注冊資本不少于10萬元;
4. 承擔過二個以上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或者一個以上專業工程項目。
第六條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一、二、三等工程;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二、三等工程;丙級工程監理企業可以監理經核定的工程類別中三等工程。
第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可以根據市場需求,開展家庭居室裝修監理業務。具體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章 資質申請和審批
第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應當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
中央管理的企業直接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資質,其所屬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甲級資質的,由中央管理的企業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同時向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九條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并取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方可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資質申請手續。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應當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下列資料:
(一)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企業章程;
(四)企業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的工作簡歷、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等有關證明材料;
(五)工程監理人員的監理工程師注冊證書;
(六)需要出具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十條 工程監理企業申請資質升級,除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資料外,還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企業原資質證書正、副本;
(二)企業的財務決算年報表;
(三)《監理業務手冊》及已完成代表工程的監理合同、監理規劃及監理工作總結。
第十一條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專家評審,并提出初審意見;其中涉及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工程等方面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商同級有關專業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送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初審意見審批。
審核部門應當對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條件和申請資質提供的資料審查核實。
第十二條 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征得同級有關部門初審同意后審批。
第十三條 申請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定期集中審批一次。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材料齊全后3個月內完成審批。由有關部門負責初審的,初審部門應當從收齊工程監理企業的申請材料之日起1個月內完成初審。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審批結果通知初審部門。
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經專家評審合格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初審合格的甲級資質的工程監理企業名單及基本情況,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公示。經公示后,對于工程監理企業符合資質標準的,予以審批,并將審批結果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公告。
申請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實行即時審批或者定期審批,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十四條 新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按照最低等級核定,并設一年的暫定期。
第十五條 由于企業改制,或者企業分立、合并后組建設立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等級根據實際達到的資質條件,按照本規定的審批程序核定。
第十六條 工程監理企業申請晉升資質等級,在申請之日前一年內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批準:
(一)與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企業之間相互串通投標,或者以行賄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的;
(二)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三)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四)超越本單位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
(五)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以本單位的名義承攬工程的;
(六)轉讓工程監理業務的;
(七)因監理責任而發生過三級以上工程建設重大質量事故或者發生過兩起以上四級工程建設質量事故的;
(八)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第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相應資質等級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分為正本和副本,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九條 工程監理企業在領取新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的同時,應當將原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工程監理企業因破產、倒閉、撤銷、歇業的,應當將資質證書交回原發證機關予以注銷。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的監督管理。
禁止任何部門采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外的其他資信、許可等建筑市場準入限制。
第二十一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實行年檢制度。
甲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鐵道、交通、水利、信息產業、民航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乙、丙級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企業注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年檢;其中交通、水利、通信等方面的工程監理企業資質,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聯合年檢。
第二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工程監理企業在規定時間內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監理業務手冊》以及工程監理人員變化情況及其他有關資料,并交驗《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在收到工程監理企業年檢資料后40日內,對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作出結論,并記錄在《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副本的年檢記錄欄內。
第二十三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的內容,是檢查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是否符合資質等級標準,是否存在質量、市場行為等方面的違法違規行為。
工程監理企業年檢結論分為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種。
第二十四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符合資質等級標準,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合格。
第二十五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條件中監理工程師注冊人員數量、經營規模未達到資質標準,但不低于資質等級標準的80%,其他各項均達到標準要求,且在過去一年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年檢結論為基本合格。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監理企業的資質年檢結論為不合格:
(一)資質條件中監理工程師注冊人員數量、經營規模的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的80%,或者其他任何一項未達到資質等級標準;
(二)有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的。
已經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降低資質等級處罰的行為,年檢中不再重復追究。
第二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資質年檢不合格或者連續兩年基本合格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新核定的資質等級應當低于原資質等級,達不到最低資質等級標準的,取消資質。
第二十八條 工程監理企業連續兩年年檢合格,方可申請晉升上一個資質等級。
第二十九條 降級的工程監理企業,經過一年以上時間的整改,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查確認,達到規定的資質標準,且在此期間內未發生本規定第十六條所列行為的,可以按照本規定重新申請原資質等級。
第三十條 在規定時間內沒有參加資質年檢的工程監理企業,其資質證書自行失效,且一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資質。
第三十一條 工程監理企業遺失《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應當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其中甲級監理企業應當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聲明作廢。
第三十二條 工程監理企業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等,應當在變更后一個月內,到原資質審批部門辦理變更手續。其中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企業除企業名稱變更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外,企業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的變更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辦理結果向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三條 以欺騙手段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承攬工程的,吊銷資質證書,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四條 未取得《工程監理企業資質證書》承攬監理業務的,予以取締,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五條 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承攬監理業務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三十六條 轉讓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七條 工程監理企業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以本企業名義承攬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合同約定的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第三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一) 與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的;
(二) 將不合格的建設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按照合格簽字的。
第三十九條 工程監理單位與被監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單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供應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承擔該項建設工程的監理業務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第四十條 本規定的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和吊銷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由頒發資質證書的機關決定;其他行政處罰,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定職權決定。
第四十一條 資質審批部門未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審批資質的,由上級資質審批部門責令改正,已審批的資質無效。
第四十二條 從事資質管理的工作人員在資質審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